PG电子APP下载 - 官方正版,安全无忧关于开展吉安市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12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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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APP下载 - 官方正版,安全无忧关于开展吉安市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 ]63号)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3年1月-12月,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 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吉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吉州大道60号),在现场完成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在“江西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仅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1)《申报材料线);由授权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3)《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附件4)原件各一份;

  (3)残疾人职工持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原件及复印件;

  (4)2023 年1月-12月残疾人职工每月工资发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等凭证);

  (5)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保、医保等参保缴费凭证;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实际缴纳社保、医保费用的用人单位信用代码、参保缴费凭证等关联材料;

  (6)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及1年以上),在编人员提供含有职工花名册的编制本等证明材料;

  (7)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1份,以及双方单位签订的同意将该残疾人职工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协议复印件1份。

  1.自 2023 年1月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审核,可直接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5.如联网认证系统调取不到残疾军人证信息,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证件信息证明材料。如调取不到残疾人证旧证信息或推送旧证残疾等级、时间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残联开具的《残疾人证旧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6.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出现联网认证系统无法调取工资、社保、医保等相关数据信息或推送信息不一致时,用人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有效凭证或证明材料。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每年4月-7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征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保障金。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同级残联执行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规程相关要求,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其他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网上申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2.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残联部门传递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数据,按规定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 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对符合财政部2023年第8号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2.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 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

  附件5.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网报)用户使用说明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