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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请务必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按时参加2024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相关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详情见曹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税发〔2022〕38号)(节选)
(一)征收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有正式在编人员或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的标准征收残保金,具体为: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三)征缴流程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残保金,残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用人单位办理残保金申报事项之前辅导其提前办理税务登记和费种认定。
残疾人就业审核残联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提交的年审信息进行审核。对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形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残联函〔2022〕18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申报征收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税务机关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等资料。
定期检查税务机关联合残联对用人单位残保金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进行追缴;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告知用人单位在限期内缴纳残保金。残联发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及时向税务和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移交处理税务机关于征期结束后制作《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情况移交说明》和《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明细表》,将本年度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检查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经催报追缴仍不缴或少缴的,一并移交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曹县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通过电脑直接访问系统网址(跳转到“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界面”,使用法人用户进行登录。
(2)或者访问“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在网站首页“办事服务”下点击“就业申报”,跳转到系统申报页面后使用法人用户登录。
服务窗口申报(现场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窗口进行申报。
(四)申报所需材料 网上申报(全程网办):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系统(首次办理需先注册),按系统提示进行填报,其中系统可自动比对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工资发放等信息进行验证,如系统显示相关信息调取失败,请将相关证明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注: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凭证需上传在社保系统下载或政务大厅打印的带公章凭证。
(1)《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
(2)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残疾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相关部门盖章)。
(4)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注:用人单位通过窗口申报,审核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无法调取相关单位信息数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纸质版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系统。
(1)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相关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2)联网认证系统调取不到残疾军人证信息的,或持有证件信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残疾军人证信息残疾等级不一致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在联网认证窗口根据持有证件信息和证明材料,在系统进行录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3)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网上申报通过后,可登录系统了解办理状态和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需及时点击“完成申报”,否则审核结果无法推送至税务部门。
(5)《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等,可登陆菏泽市残联官方网站(自行下载、学习系统操作方法。